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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联席公司秘书及董事会秘书

2020-06-18 00:00:00

兹提述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发佈的有关郭晓军先生辞任为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及联席公司秘书之公告。董事会欣然宣佈,委任黄飞先生(「黄先生」)为本公司之董事会秘书及联席公司秘书,该委任自2020年6月18日起生效。

黄先生之简历详情载列如下:

黄飞,现年43岁,现为本公司副总经理及于2020年6月18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上被选举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黄先生于2000年加入上海石化公司。历任本公司塑料事业部聚烯烃装置副主任、塑料部经理助理兼聚丙烯装置主任等职。2012年8月至2014年6月任本公司塑料部副经理。2014年6月至2017年2月任本公司统计中心主任兼党总支副书记。2017年2月至2018年12月任本公司烯烃部经理兼党委副书记。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生产处处长。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任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生产部主任。黄先生2000年7月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取得工学学士学位,2008年4月取得华东理工大学化学工程专业硕士学位。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8.17条,上市发行人必须委任一名符合上市规则第3.28条规定的公司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第3.28条,上市发行人所委任的公司秘书必须为联交所认为在学术或专业资格或有关经验方面足以履行公司秘书职责的人士。

黄先生现时并未具备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所要求的公司秘书资格。然而,本公司董事认为,黄先生熟悉公司的经营和业务以及适用的法律,并有能力履行联席公司秘书的职能。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且联交所已同意批准本公司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的规定,委任黄先生担任联席公司秘书,豁免的有效期为自彼获委任之日期起计3年期间(「豁免期」)。授出此项豁免的条件为:(i)于豁免期间,由另一位联席公司秘书陈诗婷女士(「陈女士」)向黄先生提供协助。倘陈女士不再向黄先生提供协助,该豁免将会即时撤销;(ii)本公司将于豁免期届满时通知联交所以重新评估情况。联交所预期于豁免期结束后,本公司将能向联交所证明,黄先生受益于获得陈女士之协助后已能满足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规定之要求,因而毋须再申请豁免;及(iii)本公司公佈豁免之详情,包括豁免原因和条件。

董事会谨此欢迎黄先生获新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