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10:17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00338> - 公告 (02)

2006-01-03 00:00:00

、而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亦同意将公司拥有中石化财务的2%股权出售,对公司 而言是有利的。本交易即时为公司主营业务带来营运资金。 所有董事认为交易的条款和条件属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的整体利益。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 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且基於该协 议是按照公平原则进行磋商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按照正常商业条款订立的 ,并对本公司及其股东而言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32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须予申报及公告, 但毋须获得独立股东给予批准。本公告亦根据《上海上市规则》在上海同步刊 登。 定义 「本公司」 指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其 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 (股份编号:338),以及在纽约和上海上市; 除非内文另有规定,否则本公司包括其附属 公司 「关连人士」或「关联人」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及《上海上市规则》 赋予的意思 「董事」 指本公司的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股权转让协议》」 指本公司与中国石化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上市规则》」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 「《上海上市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石化」 指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组 建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股份编号:386)以及在纽约、伦敦及上海 上市的公司 「中石化财务」 指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一家於1988年 7月8日在中国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石化集团」 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一间於中国组建 的国有独资企业 本公告内,人民币与港元之间按人民币1.04元兑1港元汇率兑换,即本公告日 的现行汇率。有关的兑换并不代表人民币可以实际上按该汇率或任何汇率兑换 为港元。 承董事会命 张经明 公司秘书 上海,2005年12月30日 於本公告刊登日,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戎光道、杜重骏、韩志浩、吴海君、高 金平及史伟;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为雷典武及项汉银及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 事为陈信元、孙持平、蒋志权及周耘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