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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06-06 00:00:0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inopec Shanghai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0338)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的披露义务而作出。 兹载列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告。 承董事会命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联席公司秘书刘刚中国,上海,2024年6月6日于本公告刊登日,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郭晓军、管泽民、杜军及黄翔宇;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为解正林及秦朝晖;及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唐松、陈海峰、杨钧、周颖及黄江东。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石化”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应上海石化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上海石化于2024年6月6日下午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以下称“股东周年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称“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称“H股类别股东大会”,与“股东周年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合称“本次会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核查上海石化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告》、《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20层(邮编100020) Address:20/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5 Dong San Huan Central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电话(Tel): (+86 10) 8560 6888 传真(Fax):(+86 10) 8560 6999 www.haiwe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丨上海 SHANGHAI 丨深圳 SHENZHEN 丨香港 HONG KONG 丨成都 CHENGDU 丨海口 HAIKOU 1司关于 2023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取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补充通告》、《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下合称“会议通知”)并现场见 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管泽民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4人,所持股份为58305939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045%;出席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2 人,所持股份为 54804003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74.7788%;出席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所持股份为 3501920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10.4565%。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周年大会和 A 股类别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列于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均按照现场会议议程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周年大会和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周年大会和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列于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均按照会议议程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进行了表决。 2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以下无正文)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