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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与客户的若干现有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

2019-01-15 00:00:00

绪言

为与本公司将财政年度结算日由三月三十一日变更为十二月三十一日保持一致,本公司拟修订本集团若干现有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以令经修订年度上限将尽可能涵盖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该日期与本公司的财政年度结算日一致。因此,本公告乃遵照上市规则第14A.54条的规定而刊发。

经修订年度上限

红塔华宝股份框架协议及红塔金叶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总额分别修订为(1)由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总额人民币93,700,000元;(2)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总额人民币181,350,000元;及(3)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期间总额人民币46,600,000元。

华宝股份框架协议、金叶框架协议及金科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总额分别修订为(1)由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总额人民币138,120,000元;及(2)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总额人民币264,000,000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与红塔烟草集团的交易

由于红塔华宝股份框架协议及红塔金叶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的经修订年度上限(合计)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计算的最高适用百分比超过1%但低于5%,红塔华宝股份框架协议及红塔金叶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该等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申报、年度审阅、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与广东中烟公司的交易

由于华宝股份框架协议、金叶框架协议及金科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的经修订年度上限(合计)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计算的最高适用百分比超过5%,华宝股份框架协议、金叶框架协议及金科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该等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申报、年度审阅、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由于(i)广东中烟公司被视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ii)华宝股份框架协议、金叶框架协议及金科框架协议各自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及(iii)董事会(包括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已批准持续关连交易并确认持续关连交易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及持续关连交易乃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华宝股份框架协议、金叶框架协议及金科框架协议各自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包括彼等各自的经修订年度上限)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101条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