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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国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7-05 18:07:00

兹通告华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星期一)上午九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一号香港万丽海景酒店阁楼会议室六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若「黑色」暴雨警告或八号或以上台风警告讯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生效,大会则按下文附注9之安排进行),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期末股息;

3. (a) 重选林嘉宇先生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

(b) 重选丁宁宁博士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c) 重选胡志强先生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d)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之酬金;

4. 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作出修订与否)以下列形式提出的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5. (A)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且不影响本大会通告第5(C)项决议案之情况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按照一切适用法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d)段)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发行、配发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股份(「股份」),及发行、配发或授出可兑换或可认购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之证券,以及订立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授予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终止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或╱及发行认股权证及其他证券;

(c) 除非根据或由於:

(i) 配售新股(定义见本决议案(d)段);或

(ii) 按照本公司细则(「公司细则」)实施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

(iii) 根据本公司之购股权计划或本公司当时采纳之任何类似安排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雇员或董事授出或发行认购股份之权利而发行股份;

否则董事依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循其他方式)之股本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20%,而上述批准须以此数额为限;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各项中之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百慕达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赋予之权力当日。

「配售新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间,本公司向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之建议(惟董事有权於认为必要或适宜时就零碎股权或任何地区之法律或实际问题,或任何地区之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所限而取消配售权利或另行安排)。」

(B)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按照一切适用法例及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认可之任何其他交易所(「认可证券交易所」)规则之规定,并以其中指定之方式,於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大会通告第5(A)(d)项决议案)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认可证券交易所回购股份;及

(b) 本公司依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於有关期间可回购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可回购之股份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而上述批准须以此数额为限。」

(C) 「动议待本大会通告所载第5(A)及5(B)项决议案获通过後,透过加入本公司依据及按照本大会通告所载第5(B)项决议案所授出之批准可回购之股份面值总额,增加及扩大董事依据及按照本大会通告所载第5(A)项决议案所授出之批准可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循其他方式)之股本面值总额,惟该数额不得超过依据上述第5(B)项决议案回购之股份面值总额,而上述批准须以此数额为限。」

6. 「动议现时注销及消减已授权但未发行之350,000,000股每股面值0.10港元第1类优先股、50,000,000股每股面值1.00港元第2类优先股、526,900,000股每股面值0.10港元新优先股及2,500,000,000股每股面值0.10港元可转换优先股(总称为「优先股」)(「注销优先股」)。」

7. 「动议待通过会议通告中所指的第6项决议案後,本公司注册办事处谨此指示及授权於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时进行所有必须的登记及於百慕达公司登记处进行所需的存档,以反映注销优先股。」

特别决议案

8. 「动议待本大会通告所载第6项决议案通过後,本公司之公司细则修订如下:

(1) 公司细则第1条

建议删除公司细则第1条中「新优先股」及「优先股」释义全文。

(2) 公司细则第3(1)条

建议删除现有公司细则第3(1)条全文,以下列新公司细则第3(1)条代替:

「(1) 本公司股本於该等公司细则生效当日将分为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3) 公司细则第9条

建议删除现有公司细则第9条全文,并以下列内容代替:

「特意删除。」

(4) 公司细则第9(A)条

建议删除现有公司细则第9A条全文,并以下列内容代替:

「特意删除。」

(5) 公司细则第127(1)条

建议删除现有公司细则第127(1)条全文,并以下列新公司细则第127(1)条代替:

「(1) 本公司之高级职员包括主席及╱或总裁╱行政总裁、董事及秘书以及董事会不时决定之其他高级职员(可以是或不是董事),以上所有人士就公司法及本公司细则而言被视为高级职员。」

(6) 公司细则第127(2)条

建议删除现有公司细则第127(2)条全文,并以下列新公司细则第127(2)条代替:

「(2) 董事须於每次委任或选举董事後,按董事之决定尽快在董事中选任出主席及╱或总裁╱行政总裁(可以是或可以不是董事)。」

普通决议案

9. . 「动议待本大会通告所载第8项决议案通过後,本公司注册办事处谨此授权就修订公司细则向百慕达公司注册处处长作出一切所需的存档。」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按照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委派他人代表其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随附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上述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必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至少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否则代表委任表格将不会被视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自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於会上投票。

4. 倘属联名持有人,则排名较先之股东(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之投票将获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一概不得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将按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就该等股份之股东姓名登记次序而定。

5. 载有关於上文第5(A)至5(C)项决议案之进一步详情之说明函件载於连同本通告一并寄发予股东之通函,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通函」)。

6. 就第2项决议案而言,董事会建议向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四日记录於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宣派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现金期末股息每股15港仙,合共约人民币3.74亿元,并预期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或前後派发,惟须待股东於大会上批准派发该期末股息。

为厘定股东出席大会并在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止(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所有填妥的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记录於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均有权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

为厘定股东收取建议期末股息之资格,本公司将由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至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四日止(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所有填妥的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九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7. 就第3项决议案而言,按公司细则第87(1)及(2)条规定,林嘉宇先生、丁宁宁博士及胡志强先生将於大会上轮值告退,惟彼等符合资格,并愿膺选连任。彼等须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披露之详情载於连同本通告一并寄发予股东之通函。

8.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规定,载於本通告内之所有决议案均须以投票方式於大会进行表决。

9. 若「黑色」暴雨警告或八号或以上台风警告讯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上午七时三十分或之後仍然生效,及╱或香港天文台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上午七时三十分或之前,宣布将会於未来两小时内发出上述任何警告讯号,大会将自动顺延至下一个於上午七时三十分至九时三十分期间没有悬挂「黑色」暴雨警告或八号或以上台风警告讯号的营业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30楼3008室举行。就本文而言,「营业日」指香港各持牌银行一般开放营业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公众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