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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认购金融产品

2022-09-22 00:00:00

进一步认购金融产品

董事会谨此公佈,自刊发先前的公告后,本集团成员公司再进一步认购中信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于本公告日期,考虑到部份中信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已到期,而相关金融产品各自的投资本金连同利息均已返还给相应的本集团成员公司,本集团成员公司向中信银行认购且于本公告日期仍未到期的该等金融产品合计投资总额为人民币700,000,000元。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确认(i)除该等金融产品仍未到期外,其余的所有向中信银行认购的金融产品均已按照各自的条款悉数赎回;(ii)本集团相信该等金融产品各自均获得合理利息;及(iii)该等金融产品将不会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上市规则的涵义

诚如先前的公告所披露并经考虑到于先前的公告发佈日期仍未到期的金融产品合计投资总额,本公司就本集团成员公司认购中信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已遵守上市规则第14.34条项下的规定。

自刊发先前的公告后,本集团成员公司再进一步认购中信银行提供的该等金融产品。于本公告日期,考虑到部份中信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已到期,而相关金融产品各自的投资本金连同利息均已返还给相应的本集团成员公司,本集团成员公司已向中信银行认购且于本公告日期仍未到期的该等金融产品合计投资总额触发本公司须重新遵守上市规则第14.34条的另一项披露规定。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就认购该等金融产品而按合併基准计算的适用百分比率有一项或多项高于5%但全部适用百分比率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认购该等金融产品将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34条所载的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