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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认购金融产品

2022-09-01 00:00:00

认购金融产品

董事会谨此公佈, 于先前的公告内披露有关厦门国际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均已到期而相关厦门国际银行金融产品各自的投资本金连同利息均已返还给相应的本集团成员公司。 于2022年9月 1日(交易时间后), 本集团成员公司已向厦门国际银行认购且于本公告日期仍未到期的厦门国际银行金融产品合计投资总额为人民币837,000,000元。

董事会谨此进一步公佈,于2022年9月 1日(交易时间后),本集团成员公司已向中信银行认购且于本公告日期仍未到期的中信银行金融产品合计投资总额为人民币700,000,000元。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确认( i)除该等厦门国际银行金融产品及该等中信银行金融产品仍未到期外,其余的所有分别向厦门国际银行及中信银行认购的金融产品均已按照各自的条款悉数赎回;( ii)本集团相信该等厦门国际银行金融产品及该等中信银行金融产品各自均获得合理利息;及( iii)该等厦门国际银行金融产品及该等中信银行金融产品将不会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上市规则的涵义

该等厦门国际银行金融产品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就认购该等厦门国际银行金融产品而按合併基准计算的适用百分比率有一项或多项高于5%但全部适用百分比率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认购该等厦门国际银行金融产品将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34条所载的通知及公告规定。

该等中信银行金融产品

在认购第三项中信银行金融产品之前,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就首项中信银行金融产品及第二项中信银行金融产品计算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低于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认购首项中信银行金融产品及第二项中信银行金融产品并不构成须予公佈交易。

然而,在认购第三项中信银行金融产品之后,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就认购该等中信银行金融产品而按合併基准计算的适用百分比率有一项或多项高于5%但全部适用百分比率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认购该等中信银行金融产品将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34条所载的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