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欣然宣布,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批准(i)提前归属二零一六年关连授予;(ii)关连新股份授予;(iii)经修订保理年度上限;及(iv)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之决议案,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获正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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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提述华显光电技术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均为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该通告」)及通函(「该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i)提前归属二零一六年关连授予;(ii)关连新股份授予;(iii)经修订保理年度上限;及(iv)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使用之词汇具有该通函所界定之相同涵义。
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本公司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主席要求按投票表决方式就该通告所载之所有建议普通决议案(「该等决议案」)进行投票。
有关该等决议案之投票结果如下:
普通决议案(附注) 票数(%)
赞成 反对
1.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提前归属根据二零 1,331,748,663 6,264,000
一六年关连授予(定义见日期为二零 (99.532%) (0.468%)
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之通函,「该通函」)授
予李健之2,582,249股未归属之有限制股
份(定义见该通函),详见该通告第1(a)
项普通决议案
(b) 批准、确认及追认提前归属根据二零 1,331,748,663 6,264,000
一六年关连授予(定义见该通函)授予欧 (99.532%) (0.468%)
阳洪平之2,010,000股未归属之有限制股
份(定义见该通函),详见该通告第1(b)
项普通决议案
(c) 批准、确认及追认提前归属根据二零 1,331,748,663 6,264,000
一六年关连授予(定义见该通函)授予杨 (99.532%) (0.468%)
云芳之1,545,000股未归属之有限制股份
(定义见该通函),详见该通告第1(c)项
普通决议案
(d) 批准、确认及追认提前归属根据二零 1,331,748,663 6,264,000
一六年关连授予(定义见该通函)授予丁 (99.532%) (0.468%)
一文之1,545,000股未归属之有限制股份
(定义见该通函),详见该通告第1(d)项
普通决议案
2.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根据关连新股份授予 1,331,748,663 6,264,000
(定义见该通函)授予李健5,164,499股有 (99.532%) (0.468%)
限制股份(定义见该通函),详见该通告
第2(a)项普通决议案
(b) 批准、确认及追认根据关连新股份授予 1,331,748,663 6,264,000
(定义见该通函)授予欧阳洪平4,020,000 (99.532%) (0.468%)
股有限制股份(定义见该通函),详见该
通告第2(b)项普通决议案
(c) 批准、确认及追认根据关连新股份授予 1,331,748,663 6,264,000
(定义见该通函)授予杨云芳3,090,000股 (99.532%) (0.468%)
有限制股份(定义见该通函),详见该通
告第2(c)项普通决议案
(d) 批准、确认及追认根据关连新股份授予 1,331,748,663 6,264,000
(定义见该通函)授予丁一文3,090,000股 (99.532%) (0.468%)
有限制股份(定义见该通函),详见该通
告第2(d)项普通决议案
3. 批准、确认及追认有关主保理协议(定义见 266,696,360 3000
该通函)项下交易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99.999%) (0.001%)
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之相关经修订保理
年度上限(定义见该通函),详见该通告第3
项普通决议案
4. 批准、确认及追认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 260,432,360 6,267,000
续)主协议(定义见该通函)、其项下之条款 (97.650%) (2.350%)
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连同有关交易於截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
之相关建议年度上限,详见该通告第4项普
通决议案
(附注:该等决议案之全文载於该通告。)
於股东特别大会举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之总数为2,035,836,790股,此亦为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之股份总数。
鉴於关连承授人於该通函所述提前归属二零一六年关连授予及关连新股份授予中之相关利益,关连承授人(合共持有30,774,472股股份,占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1.51%)须并已就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有关二零一六年关连授予及关连新股份授予之该等决议案放弃投票。
鉴於TCL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士於该通函所述经修订保理年度上限及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中之相关利益,TCL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士(合共持有1,094,079,777股股份,占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53.74%)须并已就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有关经修订保理年度上限及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之该等决议案放弃投票。
本公司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其所知及所信,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任何股东须就该等决议案放弃投票。概无股东於该通函内述明其有意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该等决议案投反对票。
因此,赋予股东权利投票赞成或反对所提呈(i)第1项及第2项决议案之股份总数为2,005,062,318股,占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98.49%;及(ii)第3项及第4项决议案之股份总数为941,757,013股,占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约46.26%。
由於超过50%之有效票数赞成各项之该等决议案,因此,各项之该等决议案已作为普通决议案获正式通过。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获委任为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之监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