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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显光电持续关连交易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及主要交易及关於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项下存款服务垫款予实体(摘要)

2017-08-18 22:17:00

引言

董事会欣然宣布,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与TCL集团公司、财务公司及财资公司订立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据此:

(1) 任何华显合资格成员均可不时及全权:

(a) 将款项存入财务公司或财资公司;

(b) 要求获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提供任何贷款及融资服务;及

(c) 要求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提供其他财务服务。

(2) 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均可不时及全权向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提供推广服务及收取推广费。

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实质上乃重续现有的财务服务(二零一六年重续)主协议,加上数项修订如下:

(1) 除财务公司外,华显合资格成员亦可将款项存入财资公司;

(2) 合资格服务供应商之范围扩大,致使不仅财务公司,其他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亦可向合资格成员提供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项下拟定之服务;及

(3) 华显合资格成员可向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提供推广服务并收取推广费。待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生效後,财务服务(二零一六年重续)主协议将告终止。

上市规则之含义

TCL集团公司(本公司之最终控股股东)目前持有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数约53.76%,及根据上市规则为本公司之一名关连人士。财务公司及财资公司作为TCL集团公司之附属公司,亦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持续关连交易。

尽管若干董事於TCL集团担任相关职务及╱或拥有相关权益,概无董事被视为於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因此,根据本公司之细则,所有董事均有权就考虑及批准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之董事会决议案投票。

由於经参考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之年度上限计算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不包括利润比率)超过5%,故其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之申报、公布、独立股东批准及年度审阅之规定。

由於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项下存款服务相关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及存款服务之资产比率超过8%,故除属於持续关连交易外,存款服务亦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有关主要交易之规定;而存款服务进一步构成垫款予实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章之有关披露规定。

独立董事委员会已成立就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之条款及建议年度上限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本公司已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就此提供意见。由於需要更多时间编制及落实通函,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有关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之进一步详情、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函件、股东特别大会召开通告,以及以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之通函,将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TCL集团公司及TCL联系人士将就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有关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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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董事会欣然宣布,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与TCL集团公司、财务公司及财资公司订立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据此:

(1) 任何华显合资格成员均可不时及全权:

(a) 将款项存入财务公司或财资公司;

(b) 要求获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提供任何贷款及融资服务;及

(c) 要求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提供其他财务服务。

(2) 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均可不时及全权向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提供推广服务及收取推广费。

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

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订立财务服务(二零一六年重续)主协议,其将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由於本公司有意继续其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并作出若干修订,故本公司订立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其具有大致上与财务服务(二零一六年重续)主协议相类似的性质,但作出了若干修订。财务服务(二零一六年重续)主协议与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之间的主要差别,在於根据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相对於财务服务(二零一六年重续)主协议):

(1) 除财务公司外,华显合资格成员亦可将款项存入财资公司;

(2) 合资格服务供应商之范围扩大,致使不仅财务公司,其他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亦可向华显合资格成员提供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项下拟定之服务;及

(3) 华显合资格成员可向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提供推广服务并收取推广费。待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生效後,财务服务(二零一六年重续)主协议将告终止。

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订约方: (i) 本公司(为其本身及代表其附属公司);

(ii) TCL集团公司(为其本身及代表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

(iii) 财务公司;及

(iv) 财资公司

年期: 由股东批准日期起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先决条件: 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待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取得独立股东批准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建议年度上限後,方可进行。

主要条款: 存款服务

任何华显合资格成员均可不时及全权将款项存入财务公司及╱或财资公司。倘财务公司及╱或财资公司决定接纳一间华显合资格成员之任何金额之现金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或任何其他形式之存款),则财务公司及╱或财资公司(视乎情况而定)所建议之利率:

(1) 就中国境内作出之存款而言,不得低於以下各项之最高者:

(i) 人行就同类存款服务不时订定之最低利率;

(ii) 中国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存款建议之利率;及

(iii) 财务公司及╱或财资公司就同类存款向TCL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包括本集团)建议之利率;及

财务公司及╱或财资公司建议之其他条款及条件整体上亦不得逊於中国主要商业银行及财务公司及╱或财资公司向TCL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包括本集团)所建议者,并须为一般商业条款;及

(2) 就中国境外作出之存款而言,不得低於以下各项之最高者:

(i) 位於相关华显合资格成员所在地之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存款建议之利率;及

(ii) 财务公司及╱财资公司就同类存款向TCL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包括本集团)建议之利率;及

财务公司及╱或财资公司建议之其他条款及条件整体上亦不得逊於位於相关华显合资格成员所在地之主要商业银行及财务公司及╱或财资公司向TCL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包括本集团)所建议者,并须为一般商业条款。

TCL集团公司自行并将促使其所有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个别及与TCL集团公司共同地向本集团承诺,於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期限内之任何时间,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向华显合资格成员根据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所提供信贷额度项下之贷款、融资及担保金额上限,将不少於华显合资格成员存放於财务公司及财资公司之存款总额(包括一般现金存款及作为抵押品而存入之现金或银行票据)。(见附注1)

倘任何华显合资格成员要求根据有关条款及程序,获退还其存入财务公司及╱或财资公司之任何款项,而财务公司及╱或财资公司未有履行还款要求,则该华显合资格成员有权:

(a) 将有关未退还存款金额抵销其欠负之任何未偿还贷款及╱或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及╱或TCL集团公司向其提供之任何融资之相同金额;及╱或

(b) 将上文第(a)项之权利转移予其他华显合资格成员,致使其他华显合资格成员有权将有关未退还存款金额抵销,其金额最多相等於彼等所欠负任何未偿还贷款及╱或获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及╱或TCL集团公司提供任何融资之金额;及╱或

(c) 要求TCL集团公司代表财务公司及╱或财资公司悉数偿还未退还之存款金额。

贷款及融资服务(见附注2)

任何华显合资格成员均可不时及全权要求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提供任何贷款及融资服务。

倘任何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决定於中国境内向一间华显合资格成员提供任何贷款及融资服务,则该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收取之利率不得高於以下各项之最低者:

(i) 人行就同类贷款及融资服务不时订定之最高利率;

(ii) 中国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贷款及融资服务建议之利率;及

(iii) 该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向具有相同信贷评级之TCL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包括本集团)提供同类贷款及融资服务之利率,而该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就贷款及融资服务建议之其他条款及条件整体上不得逊於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及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就同类贷款及融资服务向具有相同信贷评级之TCL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包括本集团)所建议者,并须为一般商业条款。

倘任何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决定於中国境外向一间华显合资格成员提供任何贷款及融资服务,则该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收取之利率不得高於以下两项之较低者:

(i) 位於相关华显合资格成员所在地之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贷款及融资服务建议之利率;

(ii) 该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向具有相同信贷评级之TCL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包括本集团)提供同类贷款及融资服务之利率,而该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就贷款及融资服务建议之其他条款及条件整体上须为一般商业条款,且不得逊於该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就同类贷款及融资服务向具有相同信贷评级之TCL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包括本集团)及位於相关华显合资格成员所在地之主要商业银行所建议者。

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与相关华显合资格成员可就将提供之任何贷款及融资服务订立符合上市规则之具体协议,以罗列交易之详细条款,惟该等条款须符合上市规则及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之规定。

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可要求华显合资格成员就财务公司所提供之贷款及融资服务向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提供抵押品。

其他财务服务

任何华显合资格成员均可不时及全权要求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提供其他财务服务,其中包括财务顾问服务、结算顾问服务、保险代理服务、中介放款及借贷及有关监管机关批准之任何其他服务。

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就於中国境内提供其他财务服务收取之费用,不得高於以下各项最低者:

(i) 人行就有关服务不时订定之费用(如适用);

(ii) 中国主要商业银行就有关服务收取之费用;及

(iii) 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向具有相同信贷评级之TCL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包括本集团)提供有关服务所收取之费用。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於中国境内就其他财务服务建议之其他条款及条件,不得逊於人行、中国主要商业银行及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就有关服务向具有相同信贷评级之TCL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包括本集团)所建议者,并须为一般商业条款。

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就於境外提供其他财务服务收取之费用,不得高於以下两项之较低者:

(i) 位於相关华显合资格成员所在地之主要商业银行就有关订定之费用;及

(ii) 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向具有相同信贷评级之TCL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包括本集团)提供有关服务所收取之费用。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於中国境外就其他财务服务建议之其他条款及条件,不得逊於位於相关华显合资格成员所在地之主要商业银行及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就有关服务向具有相同信贷评级之TCL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包括本集团)所建议者,并须为一般商业条款。

相关华显合资格成员可不时及全权决定使用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或任何其他独立财务机构所提供之其他财务服务。相关华显合资格成员可与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就提供其他财务服务项下之特定服务另行订立协议,以罗列交易之详细条款,惟该等条款须符合上市规则及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之规定。

推广服务

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均可不时及全权根据上市规则及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向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提供推广服务及收取推广费。

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及本集团相关成员公司可就将提供之任何推广服务及将收取之推广费订立具体协议,以罗列交易之详细条款,惟该等条款须符合上市规则及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之规定。

本集团旗下成员公司就将提供之推广服务所建议之推广费,不得逊於本集团旗下成员公司就同类服务向任何其他独立第三方所建议者,亦不得逊於TCL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就同类服务向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所建议者,并须为一般商业条款。

TCL集团公司之承诺:

TCL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承诺(其中包括):

(1) 其将促使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履行其於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项下之责任;及

(2) 倘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出现任何财务困难,经内部审批及在符合适用规则及法规之情况下,TCL集团公司将按照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所需而向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注资。

终止财务服务(二零一六年重续)

主协议:

待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生效後,财务服务(二零一六年重续)主协议即告自动终止。

附注:

1. 基於此承诺,华显合资格成员可获保证彼等根据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项下获得之融资最少可等於彼等存入财务公司及财资公司之存款额。

2. 尽管此并非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之条款,惟本集团无意根据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透过抵押本集团资产作为抵押品以取得有抵押贷款、融资及担保。

历史数据

下表载列(i)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及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财务服务主协议;及(ii)截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财务服务(二零一六年重续)主协议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之实际金额:(略)建议年度上限

下表载列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上限(见附注1):

截至 截至 截至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八年 二零一九年

十二月 十二月 十二月

三十一日 三十一日 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附注1)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

存款最高未退还日结结余(包括有关

该等存款之应收利息及作为抵押品

之存款)(见附注2) 1,270,000 1,680,000 1,680,000

其他财务服务之财务服务收费 39,000 44,000 44,000

将收取之推广费(见附注3) 1,000 2,100 2,700

附注:

1.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建议年度上限为涵盖财务服务(二零一六年重续)主协议及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项下拟进行具有类似性质之交易之合计数字。

2. 上述金额不包括并无现金或银行工具作为抵押品之融资额及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向华显合资格成员提供融资额度项下之其他无抵押贷款、融资及担保,原因是该款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A.90条获悉数豁免。本集团无意根据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透过抵押本集团资产作为抵押品,以取得有抵押贷款、融资及担保。

3. 上文所载将予收取之推广费代表本集团就提供推广服务而将向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收取之收入,其藉着介绍、推广及╱或推荐其供应商使用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提供之贷款及融资服务,并在过程中协助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在该等供应商及╱或客户之同意下核实供应商及╱或客户所提供客户资料及融资相关材料之真确性而获得。举例来说,本集团旗下有关成员公司可推广其供应商聘请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就彼等应收本集团之款项提供保理服务。

建议年度上限之理由

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之建议年度上限乃参考相关交易之历史金额及考虑以下因素而厘定:

存款服务

(i) 截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本公司存放於财务公司之存款之最高日结结余约为人民币377,561,000元;

(ii) 截至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财务服务(二零一六年重续)协议项下与类似存款服务有关之年度上限。由於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实质上乃重续现有的财务服务(二零一六年重续)主协议,加上数项修订,而本集团并不知悉有任何重大情况变动将严重影响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项下拟定之持续关连交易之数量,预计截至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与存款服务有关之年度上限将与财务服务(二零一六年重续)主协议者相似;

(iii) 满意财务公司提供之服务及带来之好处(例如利率较比其他财务机构所提供者为佳),预期存放於财务公司及╱或财资公司之存款结余将会增加;

(iv) 预期未来几年本公司之业务将会扩充,中国及香港存款服务需求日增,因此可供存放於财务公司及╱或财资公司之资金亦将会增加;

贷款及融资服务

(v) 至於贷款及融资服务,鉴於本集团可於有需要时要求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提供无抵押贷款及融资。有关无抵押贷款融资将按一般或更佳商业条款进行,为完全获豁免关连交易,故并无设定建议年度上限;

其他财务服务之财务服务收费

(vi) 本集团就其他财务服务支付之费用之过往金额;

(vii) 截至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财务服务(二零一六年重续)协议项下与类似其他财务服务有关之年度上限。由於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实质上乃重续现有的财务服务(二零一六年重续)主协议,加上数项修订,而本集团并不知悉有任何重大情况变动将严重影响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项下拟定之持续关连交易之数量,预计截至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与其他财务服务有关之年度上限将与财务服务(二零一六年重续)主协议者相似;

(viii) 预期未来几年本公司之业务将会扩充,中国及香港其他财务服务需求日增,因此须支付予财务公司及╱或财资公司之财务服务费用亦将会增加。推广服务

(ix) 本集团将予收取之推广费之建议年度上限,乃:

(a) 根据本集团与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进行之初步讨论得出将推广予本集团供应商及客户之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之服务估计需求;

(b) 基於该等估计需求得出本集团可赚取之估计推广费及类似服务之服务费现行市场收费1.0%而厘定;

(c) 预期於二零一七年开始时,本集团只会向其相对少数之供应商进行推广服务,然後才逐步扩大其供应商范围,以致推广费之年度上限将有所增加。

订立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之理由及好处

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彼等之意见将载列於通函内)认为,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之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为公平合理,订立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亦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利益,理由如下:

1. 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使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能够向各华显合资格成员提供合乎成本效益之财务及财资服务。本公司相信,由於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为於中国境内或境外正式成立之财务机构,其定价政策及营运须遵守中国银监会或於中国境外正式成立之财务机构所在地的有关当局所颁布之指引,故亦可利用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就其本身向其他财务机构借款所享有之银行同业拆息,协助华显合资格成员向中国境内或境外其他财务机构取得较便宜的融资。由於TCL集团公司之信贷评级高於华显合资格成员,故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可利用TCL集团公司於信贷评级之优势,透过TCL集团公司向财务机构取得更佳的融资选择,继而令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可向华显合资格成员提供有利的融资选择。预期银行同业拆息一般低於其他企业商业贷款之利率。

2. 此外,财务公司一直向本集团提供财务服务,对本集团之营运及发展需要有透彻认识。故此,鉴於彼等之紧密关系,预期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包括财务公司及财资公司)将在为本集团处理交易方面比其他财务机构更具效率。

3. 於本集团业务过程中,本集团之供应商可能要求本集团提供由中国之商业银行(如中国银行惠州分行)发出之无抵押担保之保证书。除其他财务服务外,本集团可能要求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协助本集团取得该等无抵押担保之保证书。由於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之信贷评级高於本集团,故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可以较佳条款取得无抵押担保之保证书。由於此安排容许本集团取得该等无抵押担保之保证书,从而促进本集团与其供应商之业务往来,故本集团将因此安排而受惠。

4. 通过使本集团旗下成员公司可提供推广服务,本集团将能凭藉其与供应商及客户之关系赚取推广费。

上市规则之含义

TCL集团公司(本公司之最终控股股东)目前持有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数约53.76%,及根据上市规则为本公司之一名关连人士。财务公司及财资公司作为TCL集团公司之附属公司,亦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持续关连交易。

尽管若干董事於TCL集团担任相关职务及╱或拥有相关权益,概无董事被视为於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因此,根据本公司之细则,所有董事均有权就考虑及批准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之董事会决议案投票。

由於经参考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之年度上限计算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不包括利润比率)超过5%,故其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之申报、公布、独立股东批准及年度审阅之规定。

由於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项下存款服务相关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及其资产比率超过8%,故除属於持续关连交易外,存款服务亦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有关主要交易之规定;而存款服务进一步构成垫款予实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章之有关披露规定。

独立董事委员会已成立就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之条款及建议年度上限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本公司已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就此提供意见。由於需要更多时间编制及落实通函,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有关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之进一步详情、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函件、股东大会召开通告,以及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之通函,将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TCL集团公司及TCL联系人士将就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有关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一般资料及与各订约方之关系

本集团总部设於中国,主要以原始设计制造商(ODM)方式研发、制造、销售及分销手持移动手机及平板之LCD模组。本集团亦为中国主要的中小尺寸显示模组供应商之一。本集团於中国惠州及武汉设厂,於亚洲分销其产品,并以香港及中国为其主要市场。有关本集团更详尽的资料, 请浏览其官方网站www.cdoth8.com(该网站所刊载之资料并不构成本公布之一部份)。

TCL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包括本集团)乃一家大型中国企业,从事多种电子、影音产品、电讯、资讯科技及电器产品之设计、开发、制造及市场推广工作。有关TCL集团公司之更详尽资料,请浏览TCL集团公司之官方网站http://www.tcl.com(该网站所刊载之资料并不构成本公布之一部份)。

财务公司向合资格成员提供财务服务,包括企业融资顾问服务、信用监证及相关谘询及代理服务、收款及付款服务、经批准之保险代理业务、担保服务、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服务、票据贴现及设计集团资金转拨之不同交收及结算计划,以及中国银监会批准之任何其他服务。

财资公司主要从事负责以合适的方式取得和运用TCL集团(包括本集团)营运所需要的资金,主要职能包括但不限於:TCL集团(包括本集团)内部资金借贷、现金池管理、资金流动性管理、向售卖人或供应商付款、协助TCL集团(包括本集团)筹集资金,以及风险管理。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於文中使用时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显合资格成员」指於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期间内符合合资格成员资格之本集团有关成员;

「本公司」指华显光电技术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334);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存款服务」指本集团身为合资格成员之成员根据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将款项存入财务公司;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财务公司」指TCL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一间由TCL集团公司拥有82%、TCL王牌电器(成都)有限公司(TCL集团公司之联系人士,并为TCL多媒体科技控股有限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拥有14%及捷开通讯(深圳)有限公司(TCL通讯科技控股有限公司(TCL联系人士)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拥有4%之公司;

「财资公司」指TCL Finance (Hong Kong) Co., Limited,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贷款及融资服务」指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根据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向华显合资格成员提供之借贷及信贷融资(包括但不限於无抵押贷款、担保、保理应收款项、票据承兑、票据贴现及抵押贷款)服务;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及於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年期内可能不时成为本公司附属公司之实体;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董事委员会」指就审阅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项下交易之条款及建议年度上限而成立之董事会辖下独立委员会;

「独立财务顾问」指北京证券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授权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为就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建议年度上限担任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独立财务顾问;

「独立股东」指TCL集团公司及TCL联系人士以外之股东;

「独立第三方」指独立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任何董事、主要行政人员、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并与彼等概无关连之人士或公司;

「LCD模组」指液晶显示器、集成电路、连接器及其他结构性部件之整合模组;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财务服务(二零一六年重续)主协议」指TCL集团公司、本公司及财务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就财务公司提供存款服务及其他财务服务而订立之财务服务主协议;

「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指本公司、TCL集团公司、财务公司及财资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就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提供存款服务、贷款及融资服务及其他财务服务而订立之财务服务主协议;

「其他财务服务」指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根据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可能向华显合资格成员提供之所有财务服务(不包括存款服务及贷款及融资服务);

「人行」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之中央银行;「推广费」指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就其获提供之推广服务而应付本集团相关成员公司之费用;

「推广服务」指本集团相关成员公司将提供之服务,以促使其供应商及╱或客户聘请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提供服务;

「合资格成员」指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根据中国银监会颁布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将获准对其提供服务之所有公司,仅包括TCL集团公司、TCL集团公司拥有51%或以上股本权益之任何附属公司、TCL集团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个别或共同拥有超过20%股本权益之任何公司,以及TCL集团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个别或共同拥有少於20%股本权益但为最大股东之任何公司;

「股东特别大会」指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批准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其项下拟定之交易及建议年度上限;

「股东」指本公司股份之持有人;

「股东批准日期」指本公司之独立股东批准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建议年度上限之日期;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指具有上市规则所界定之词汇「附属公司」之涵义之任何实体,而词汇「该等附属公司」须予相应界定;

「TCL联系人士」指TCL集团公司之联系人士;

「TCL集团公司」指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股份公司,为本公司之最终控股股东,其股份於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000100);

「TCL集团」指TCL集团公司、其附属公司,以及於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年期内可能不时成为TCL集团公司附属公司之任何实体,惟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本集团(除另有说明外);

「TCL财务服务联系人士」指从事存款、贷款结算、票据贴现及质押、保理融资、融资租赁及担保业务及其他财务服务之现有TCL联系人士及可能於财务服务(二零一七年重续)主协议年期内不时成为TCL联系人士之任何实体,包括但不限於财务公司、财资公司、TCL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市仲恺TCL智融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TCL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TCL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及TCL融资租赁(珠海)有限公司;及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