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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13.18 条有关15,000,000港元贷款融资之披露

2020-07-02 00:00:00

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已同意授予本公司一笔15,000,000港元之贷款,期限自提款日期当日起计六个月。贷款以股份抵押及担保作抵押且所得款项将用于偿还本公司的现有贷款。

上市规则涵义

根据贷款协议,王先生(为本公司关连人士)须提供个人担保。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由本公司关连人士王先生提供个人担保(及因而属财务资助)构成本公司关连交易。鑑于并无以本集团资产之抵押或财务资助授予王先生,就彼授予财务资助以担保本公司于贷款协议项下之责任及王先生授予有关财务资助乃按正常商业条款(或对本公司更优之条款)为本公司之利益作出而言,根据上市规则第14A.90条,有关授出财务资助全面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公佈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然而,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王先生于贷款协议下拟进行的交易下的特定履约责任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予以披露。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就押记人提供抵押品抵押(及因而属财务资助)订立弥偿协议构成本公司之一项交易。然而,鑑于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并无超过5%,故订立弥偿协议毋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任何申报及公佈规定,而于本公佈内作出之披露旨在提供贷款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之全面及完整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