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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资产转让协议的补充公告

2020-07-20 00:00:00

兹提述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7月14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关连交易-资产转让协议。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此补充以下资料:

化工能源公司的55%股权由母公司持有,而剩余的45%股权由本公司持有。

董事认为,基于约一年前进行的该资产评估而釐定的代价人民币17,537,900元属公平合理,乃由于:

(i)根据本公司的业务战略,本公司专注于其主要的钢铁生产业务,故本公司炼焦总厂不再需要该资产。自2019年7月起,该资产已租赁予化工能源公司连同本公司若干其他资产一併使用。为有效率地使用本公司资源,本公司有意于适当时间出售该资产,因此该资产评估于2019年进行,而评估报告于2019年10月发佈。

(ii)其后,由于本公司最终控制人变更,且受新冠肺炎爆发影响,故延迟了出售该资产的协商。

(iii)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该资产评估报估的有效期为一年。于编制估值报告后,并无任何事件对该资产价值造成重大影响。因此,董事认为,于2019年7月31日的估值仍为该资产公允价值的适当指标。

经考虑以下各项,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资产转让协议的条款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及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i)由中国独立专业估值师编制的该资产评估报告;

(ii)儘管估值报告于2019年编制,惟仍在其有效期内,估值仍然适用;

(iii)如上述的本公司业务战略,该资产对本公司业务发展而言属过剩;

(iv)该资产租赁予化工能源公司连同本公司若干其他资产一併使用,该资产并无录得独立租金。然而,考虑到资产折旧及其他成本如物业税,可归属于该资产的租金价值并不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