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
(1)山富(作为业主)与天津大富(作为租客)就租赁中国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282号的天津滨江服饰商厦签订租赁合同;
(2)立德(作为业主)与永备(作为租客)就租赁香港渣甸山白建时道22号签订租赁合同;及
(3)永信兴(作为业主)与永备(作为租客)就租赁香港新界葵涌兴芳路223号新都会广场第二座42楼4207B室及一个停车位签订租赁合同。
该等交易的原因为延续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期满的前租赁合同。
由于山富、立德及永信兴均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及执行主席潘先生的全资拥有公司,于上巿规则中被界定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按上巿规则第14A章,各租赁合同均组成为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由于根据租赁合同的最高全年总额(如本文所载)计算的适用百份比率多于0.1%,但少于5%,该等交易只须遵守上巿规则第14A章项下有关公告、报告及年度审阅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