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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宝通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6-07-22 16:26:00

兹通告金宝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星期三)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281号香港怡东酒店3楼怡礼阁三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省览及接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0.058港元;

3.重选甘志超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4.重选王俊光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5.重选施维德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6.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各董事之薪酬;

7.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核数师酬金;

8.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是否有任何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认可之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其股份,惟须符合适用法例并受其规限;

(b)根据上文(a)段批准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直至以下较早时限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时;

(ii)本决议案所授予权力经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之时;及

(iii)本公司之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时。」;

9.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是否有任何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法定及未发行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有关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所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的本公司股份总数,除根据:

(i)供股(定义见下文);

(ii)行使本公司购股权计划项下购股权;及

(iii)依照本公司章程细则实行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以配发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外,

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而上述批准亦以此数额为限;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直至以下较早时限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时;

(ii)本决议案所授予权力经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之时;及

(iii)本公司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时;及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所持有关股份或类别股份之比例,提出股份发售建议,惟董事有权就零碎配额,或在考虑任何有关司法权区法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情况下,作出彼等认为属必要或合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10.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是否有任何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载於召开本大会通告(「通告」)第8及9项之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通告第9项所载决议案所指一般授权,於董事根据该等一般授权可能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行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上,加上本公司根据通告第8项所载决议案所指授权购回之股份数目之数额,惟该数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及

11.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是否有任何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因根据本公司新购股权计划(「新购股权计划」,其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送呈大会并已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而将予发行之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批准及采纳新购股权计划,并授权本公司董事在必要及权宜之情况下采取一切行动及订立所有该等交易、安排及协议,以全面落实新购股权计划,包括但不限於:

(a)管理新购股权计划,据此向新购股权计划之合资格参与者授出购股权以认购本公司股份;

(b)不时修改及╱或修订新购股权计划,惟该修改及╱或修订须根据新购股权计划有关修改及╱或修订之条文而作出;

(c)不时发行及配发因新购股权计划下之购股权获行使而可能须予发行之该等数目之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惟受新购股权计划规限之股份总数与受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规限之任何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相关类别股份的10%,但本公司可於股东大会上寻求其股东批准更新新购股权计划项下的10%上限,且於因根据新购股权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授出而未获行使之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获行使而可能发行之最高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本公司不时已发行相关类别股份的30%;

(d)於适当时间向联交所及本公司已发行股份当时上市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因根据新购股权计划项下之购股权获行使而其後不时发行及配发之任何股份上市及买卖;及

(e)倘被视为适当及权宜,同意有关当局就新购股权计划所规定或施加之该等条件、修改及╱或更改。」。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金钟道89号

力宝中心

1座9楼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附注:

1.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受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之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於会上代其投票。倘委任多於一名委派代表,有关委任须注明各就此委任代表所涉及之股份数目及类别。

2.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尽快但无论如何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本公司股东於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撤回论。

3.为厘定是否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及於会上投票,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一)至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星期三)(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期间概不办理任何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上述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尚未登记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务请确保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号舖,以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4.为厘定是否有权获发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拟派末期股息,本公司亦将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星期四)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一)(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期间概不办理任何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有权获发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上述拟派末期股息,尚未登记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务请确保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号舖,以办理股份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