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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须予披露交易认购幻月之股份之补充公告

2020-12-22 00:00:00

兹提述金宝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有关认购事项的公告(「该公告」)。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诚如该公告所披露,根据认购协议,幻月将于完成后向认购方授予认沽期权(「认沽期权」)。本公司谨此向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提供有关认沽期权的以下额外资料。

根据认购协议,于认沽期权可予行使时,认购方或会透过书面通知,要求幻月按认购价1,000,000美元(「行使价」)购买全部300,000股认购股份。除认购股份的代价外,概无就授出认沽期权另行支付代价。

认沽期权为认购协议之条款之一,乃按公平原则磋商,目的为保障认购方之权益,并于该公告所披露之若干触发事件发生后,向幻月按认购价收回其投资。董事会认为,行使价乃按公平原则磋商并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

上市规则涵义

认购方可酌情行使认沽期权。根据上市规则第14.75(1)条,于授出认沽期权时,仅会计及溢价以进行须予公佈交易分类。由于概无就向认购方授予认沽期权支付溢价,有关授出将不构成本公司之须予公佈交易。

倘认沽期权根据认购协议之条款可予行使,且认购方酌情行使有关认沽期权,本公司会遵守有关行使认沽期权之相关上市规则之规定。

由于认购事项及授出认沽期权须待先决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因此认购事项及授出认沽期权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