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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2框架协议项下的主要交易及不获豁免持续关连交易

2019-12-30 00:00:00

由于规管本集团与中船集团之间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持续关连交易的2017-2019框架协议将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本公司已与中船订立2020-2022框架协议,以继续及规管本集团与中船集团之间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持续关连交易。

订立及实施2020-2022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连同建议年度上限)须于临时股东大会上获独立股东批准。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中船集团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本集团与中船集团任何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由于2020-2022框架协议项下持续关连交易(由中船集团提供的金融服务除外)的建议年度上限按年度基准计算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2020-2022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由中船集团提供的金融服务除外)构成本公司的不获豁免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由于2020-2022框架协议项下由本集团向中船集团提供船舶产品、机电设备、金属材料及销售废旧物资等、由中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船用设备、机电设备、金属材料及造船配件等,以及有关存款的最高每日余额及外汇合约的最高每日余额之总和,每项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低于75%,因此有关2020-2022框架协议项下由本集团向中船集团提供船舶产品、机电设备、金属材料及销售废旧物资等、由中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船用设备、机电设备、金属材料及造船配件等,以及有关存款的最高每日余额及外汇合约的最高每日余额之总和各项的建议年度上限构成本公司的不获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及主要交易,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以及香港上市规则第14章的相关主要交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