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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订立土地收储补偿协议的关连及须予披露交易

2019-11-18 00:00:00

土地收储补偿协议

于2019年11月18日,广船国际(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与广船船业订立土地收储补偿协议,据此,广船船业同意向广船国际支付金额人民币1,427,000,000元,作为由广船国际将进行土地收储补偿协议内所指定联络等工作之费用。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有关土地收储补偿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土地收储补偿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公告、申报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于本公告日期,广船船业由上海凌翔全资拥有,而上海凌翔则由上海瑞博全资拥有。上海瑞博由中信泰富及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船各拥有50%权益。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4)条,广船船业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而土地收储补偿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亦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由于有关土地收储补偿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土地收储补偿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除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外,亦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一般资料

由于需要更多时间[汇编资料及编制通函,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土地收储补偿协议的进一步详情;(ii)独立财务顾问就土地收储补偿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发出之意见函;及(iii)独立董事委员会的推荐建议之通函,预期将于2019年12月6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