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修订现有持续关连交易年度上限

2019-08-28 00:00:00

兹提述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该等公告」)关于东方海外国际集团与中远海运集团根据业务总协议、燃油总协议、码头总协议及设备采购总协议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使用的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等公告所披露,本公司(为其本身及代表其附属公司及联繫人)及中远海运(为其本身及代表其附属公司及联繫人)订立(其中包括)有关东方海外国际集团与中远海运集团之间继续相互提供货柜运输、物流、资讯科技及船舶等服务的业务总协议。

由于作为协同效应和更紧密的运营整合的一部分,东方海外国际集团与中远海运集团之间的服务大幅增加,预期业务总协议下中远海运集团向东方海外国际集团提供(i)网络服务及(ii)物流服务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的原有年度上限,将不足以满足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余下期间有关预期交易和业务增长的需求。董事会已议决相应提高各自的年度上限,而业务总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维持不变。

中远海运间接控制本公司已发行股本超过50%。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中远海运集团的成员公司属于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故根据业务总协议下之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4条,本公司必须于网络服务及物流服务持续关连交易金额超逾其上限前,重新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适用于该等持续关连交易的条文规定。

由于业务总协议下有关中远海运集团向东方海外国际集团提供(i)网络服务及(ii)物流服务的交易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的经修订年度上限的适用百分比率均超过0.1%但低于5%,该等交易的经修订年度上限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规定,并且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2)条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