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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2022-03-14 00:00:00

数码通电讯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或「数码通」)董事会(「董事会」)宣佈,龚永德先生(「龚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董」),自2022年3月14日起生效。

龚先生(59岁)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彼目前为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会及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家联盟副会长。

龚先生于1984年在英国利物浦大学毕业。彼为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公会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彼亦为香港税务学会资深会员,并于2007年至2009年期间担任其会长。

龚先生于1997年成为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于2001年成为中国税务香港及华南地区负责人,于2006年成为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首席合伙人及于2010年成为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华南地区首席合伙人。彼于2013年至2017年期间担任毕马威中国之副主席并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担任毕马威中国之高级顾问。

龚先生为北京师范大学客座教授,并担任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欧力士(亚洲)有限公司及建滔积层板控股有限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eBRAM之董事会及审核委员会成员。

龚先生与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新鸿基地产」,其为数码通的控股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新鸿基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订立顾问协议(「顾问协议」),自2019年10月起担任新鸿基地产集团公司(「新鸿基地产集团」)的中国税务顾问。该顾问协议已于2021年10月1日续期,并将于2022年9月30日届满,惟可进一步续期。本公司信纳龚先生为独立人士,原因如下:

(a)龚先生根据顾问协议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及据此向其支付的每月顾问费,不论对新鸿基地产集团或数码通及其附属公司(「数码通集团」)而言均非重大;

(b)龚先生表示,根据顾问协议向其支付的每月顾问费对其个人财富和当前收入而言于今或将来均不属重大;

(c)龚先生并无于新鸿基地产集团及数码通集团的任何成员公司担任行政职务。彼在顾问协议中的角色仅为咨询,并不构成履行任何管理或行政职能;

(d)龚先生已确认其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的所有其他独立非执董独立性指引;及

(e)龚先生已确认,在其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董期间,彼将不会根据顾问协议提供任何可能与数码通集团任何事务相关的服务,亦不会作为顾问协议下的中国税务顾问参与任何可能与数码通集团有关的任何事务的讨论。

除上文所披露外,龚先生(1)于过去三年并无在香港或海外的任何公众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2)并无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担当任何其他职务;及(3)与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其他关係。

于本公佈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份,龚先生并无拥有本公司的任何股份权益。

龚先生与本公司并无订立服务协议,亦无特定任期。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细则,彼将于下次股东大会上退任并合资格膺选连任。此后,彼须按照本公司章程细则的规定,于股东週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并重选连任。龚先生可获取现为每年港币144,000元的董事袍金,袍金乃参照香港上巿公司董事袍金的市场水平而釐定。给予董事的袍金将每年进行检讨,及须待股东于股东週年大会上作出授权。

除上文所披露外,并没有其他关于龚先生的委任而必须本公司股东垂注的事宜,亦没有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规定而须予以披露的进一步资料。

本公司谨此欢迎龚先生加入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