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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
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RICHLY FIELD CHINA DEVELOPMENT LIMITED
裕田中国发展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及於百慕达持续经营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1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裕田中国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谨定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二)
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夏慤道10号和记大厦5楼508-520室Cliftons香港举行股东
周年大会,以讨论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与本
公司董事及核数师报告。
2. 重选本公司之退任董事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其酬金(各以独立
决议案进行)。
(a) 重选陈卫先生为执行董事;
(b) 重选王昱璨博士为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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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重选李亦锋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d)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彼等酬金。
3. 续聘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
定其酬金。
4.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本公司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无论有否修
订):
「动议:
(a) 在下文(c)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
股本中未发行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行使该项权力之售股
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股份」)之购股权、债券、
认股权证、债权证或认购任何股份之类似权利);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於有关
期间或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项权力(包括但不限於配发、发行及处理本
公司股本中额外股份之权力)的交换或转换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包括可转换为股份的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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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董事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行使权力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无论
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及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包括除外发行股份(定
义见下文)),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20%(可就记
录日期为於有关期间内之每次股份合并或分拆作出调整),因此,根据已授
出的权力可能发行的最高股份数目占於紧接上述合拼或分拆日期前後的已
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应相同,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i) 根据任何购股权计划或当时采纳之类似安排(以不时经修订者为准)
以授出或发行或购买本公司股份之权利而发行股份;
(iii) 於行使转换权或根据任何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证券之条款或认购本
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而发行任何本公司之股份;或
(iv) 根据本公司之细则而实施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上述第(i)
项至第(iv)项均为「除外发行股份」);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起至下列最早者止之期
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在股东大会上由本公司股东透过普通决议案对本决议案所载授权进行
撤销或修订之日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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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本公司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必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
之期限届满时。
「供股」指董事於所订定之期间,向载列於某一指定记录日期之本公司股东
名册内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出售股建议(惟须受董事就零
碎股权或适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地区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
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而认为必须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所规限)。」
5. 「动议:
(a) 在下文(b)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
本公司所有权力,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证券可
能上市并且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联交所就此
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份,惟须受所有适用法律及证监
会、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则及法例所限;
(b) 本公司依据本决议案(a)分段的批准购回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
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10%,因此,根据已授出的权力可能发行的最高股
份数目占於紧接上述合拼或分拆日期前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应相
同,而上文之批准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起至下列最早者止之期
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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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对本决议案所载授权进行撤销
或修订之日期;或
(iii) 依照本公司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之期限届满时。」
6. 「动议待上文第4及5号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上文第4号决议案授予董事可
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未发行股份之无条件一般授
权,加入本公司根据本通告第5号决议案授予董事权力所购回的股份总数,惟该
扩大金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10%(可就记录日期为
於有关期间内之每次股份合并或分拆作出调整),因此,经扩大的最高数目占於
紧接上述合拼或分拆日期前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应相同。」
承董事会命
裕田中国发展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马俊
香港,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注:
1. 随函奉附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
2. 任何有权出席大会及在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为其代表,代其出席股东大会及在
会上投票。股东可亲身或委派正式授权代表或委派代表投票。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持
有两股或以上之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委任代表出席同一股东会议。如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
则委任须指明受委代表各自所代表之本公司股份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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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为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将於二零一八年八
月二十二日(星期三)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
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须
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呈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4.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本公司股东或获其以书面正式授权之代理人签署;如股东属法团,则须加
盖印监,或由公司负责人或获正式授权之代理人亲笔签署。
5. 代表委任表格须按其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及签署,连同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
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於该文据所示建议之人士代为投票之大会或其
任何续会(视乎适用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
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否则代表委任表格
则属无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或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
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在会上投票。
6. 倘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任何一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代其在大会上就有关股
份投票,犹如彼乃有关股份之唯一拥有人,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表代其
出席任何大会,则出席大会之持有人中,只有在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之持有人有权就有关股份
投票。
7. 就上文第2号决议案而言,陈卫先生、王昱璨博士及李亦锋先生将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告退,彼等
均符合资格并愿意膺选连任。上述董事之详情载列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之通函附录二。
8. 就上文第5号决议案而言,载有说明文件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之通函将寄发予本
公司股东,当中载有有关本公司购回其股份之资料。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两名执行董事,为马俊先生(主席)及陈卫先生(副总裁);
两名非执行董事,为王昱璨博士及李亦锋先生;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徐慧敏女
士、周承炎先生及许惊鸿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