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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9条的披露及内幕消息

2024-05-09 00:00:00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19条的披露 及 内幕消息 本公告乃由岁宝百货控股(中国)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9条和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XIVA部分内幕消息的规定而作出。 除非内文另有要求,本文中使用的大写术词与公司于 2023年 11月 13日发出的公告中所使用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根据本公司于 2023年 11月 13日发出的公告所披露,本公司一间全资附属公司珠海市祥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方」)已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一家商业银行(「银行」)所发出的书面通知,该通知涉及借款方作为借款方与银行就一笔贷款(「贷款」)的贷款协议(「贷款协议」),借款方未能偿还于 2023年 11月 1日到期之贷款的本金和应计利息。 银行已在中国就有关贷款向借款方提出法律诉讼。本公司就诉讼已聘请中国法律顾问。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已告知董事会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 2024年 4月 8日通过人民法院公告网(「法院公告」)就银行索偿发出传票,并附上民事起诉状(「诉讼」)及若干诉讼文件至借款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该法院公告被视为已于 2024年 5月 9日正式送达借款方,根据法院公告披露,本案诉讼开庭定于 2024年 5月 27日下午 2时 30分举行。在诉讼中,银行请求法院判决借款方向银行支付总金额约人民币258百万元,包括:(a)约人民币 254百万元的未偿还贷款本金部分;(b)截至 2023年 12月 11日约人民币 3.8百万元的逾期应计利息;(c)贷款协议下截至贷款全面实际偿还之日的额外逾期应计利息;及(d)诉讼涉及人民币 0.2 百万元的诉讼费用。 由于借款方在贷款项下的责任是以借款方全资拥有的一个已完全建成并已取得房产证的物业作为抵押,董事会认为借款方或可出售物业以偿还诉讼所欠的款项。 如有任何对整个集团产生进一步重大发展的影响及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将对诉讼适时发布进一步的公告。 建议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