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有关法律程序之最新资讯

2019-04-18 00:00:00

本公告由新华通讯频媒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为「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之公告(「该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使用之词汇应具有该公告界定之相同意义。

本公司已展开安排以剔除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的该传票。初审聆讯已于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进行,陈美兰法官颁令Brave Venture Limited于初审聆讯日期后28日内提交及送达誓章及本公司于其后14日内提交及送达誓章。

剔除申请的聆讯由香港高等法院定于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十时正。

本公司将适时作出进一步公告以告知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事宜的重大发展。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