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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之披露

2019-09-11 00:00: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

香港中旅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局(「董事局」)宣佈,于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家银行就一笔上限总额为十亿港元之非承诺循环贷款订立融资协议(「融资协议」)。该银行可随时在未经事先通知下,自行决定修改、取消或停止该融资额度,包括(但不限于)取消任何未使用的融资额度及宣佈任何欠款须即时到期及偿还。

根据融资协议之条款,本公司向银行承诺(其中包括):

(1)本公司之控股股东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中旅(集团)」)将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超过于40%权益并为本公司之单一最大实益股东;及

(2)中旅(集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并直接或间接受国资委所管控。

于本公告日期,中旅(集团)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0.05%。

在引致上市规则第13.18条所指义务之情况仍然存在时,本公司将继续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在本公司其后之中期报告及年报中作出相关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