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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五菱新能源增资的须予披露交易的第二份补充协议

2022-09-27 00:00:00

兹提述 (i)本公司日 期为二零二二年三月 三十一日 的公佈; (ii)本公司日 期为二零二二年六月 七日 的通函(「 该通函」); (iii)本公司日 期为二零二二年六月 十六日的公佈, 内容有关( 其中包括) 增资; 及(iv)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六月 二十二日的公佈(「 该公佈」), 内容有关补充协议(「 第一份补充协议」)。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 本公佈所用词汇该通函内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进一步延长增资之付款日期

诚如该公佈所述, 本公司及五菱工业注资的付款日期已延长至广西汽车完成其出资( 转让在建工程及土地除外)之日或二零二二年九月 三十日( 以较迟者为准)。由于达成增资协议的先决条件需要额外时间, 本公司、 广西汽车、 五菱工业及五菱新能源均同意进一步延长本公司及五菱工业注资的付款日期。

于二零二二年九月 二十七日, 本公司、 广西汽车、 五菱工业及五菱新能源订立增资协议的第二份补充协议(「 第二份补充协议」), 据此, 订约方已同意延长本公司及五菱工业注资的付款日 期至不迟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 三十日 ( 以较迟者为准)。

订立第二份补充协议之理由

第二份补充协议的条款乃经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后达成, 当中考虑先决条件获达成后完成注资所需的预期时间。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经第一份补充协议修订的增资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和条件保持不变, 并继续具有十足效力。 董事认为, 第二份补充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 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