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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五菱新能源增资的须予披露交易的补充协议

2022-06-22 00:00:00

兹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公佈;(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的通函(「该通函」);及(i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的公佈,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增资。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词汇该通函内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延长增资之付款日期

根据增资协议,待达成增资的先决条件后,本公司及五菱工业应于广西汽车完成其注资(转让在建工程及土地除外)之日或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以较迟者为准)支付彼等各自的出资额。订约各方有权将上述付款日期延长至共同协定的较晚日期。

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本公司、广西汽车、五菱工业及五菱新能源订立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据此,订约方已同意延长本公司及五菱工业注资的付款日期至不迟于广西汽车完成其注资(在建工程及土地的转让除外)之日的日期或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以较迟者为准)。

订立补充协议之理由

补充协议的条款乃经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后达成,当中考虑先决条件获达成后完成注资所需的预期时间。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增资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和条件保持不变,并继续具有十足效力。董事认为,补充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