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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

2019-11-25 00:00:00

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4.36A条而作出。

兹提述(i)宝新金融及宝新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的联合公告;(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及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的公告;以及(iii)宝新金融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的联合公告(「该等公告」),内容全部有关收购目标公司之全部股权。除另有说明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等公告所载列,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收购事项;(ii)本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就有关收购事项之函件;(iii)嘉林资本有限公司就有关收购事项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本公司独立股东之函件;(iv)目标集团之会计师报告;(v)目标公司之物业估值报告;(vi)目标集团之股权估值报告;及(vii)召开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通函」)之进一步详情,将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或之前根据上市规则由本公司寄发予本公司股东(「股东」)。

由于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编制及最终落实将载于通函的资料,故本公司目前预期将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