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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延迟寄发有关主要交易视作出售于宝新实业的股权之通函

2019-08-13 00:00:00

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4.36A条而作出。

兹提述宝新金融及宝新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的联合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视作出售于宝新实业的股权;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及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的公告(「该等延迟公告」),内容有关延迟寄发通函。除另有说明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及该等延迟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之公告所披露,本公司预期于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三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通函。然而,由于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编制及最终落实将载于通函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宝新实业的业务估值),故本公司目前预期将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