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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涉及附属公司的诉讼

2020-04-29 00:00:00

本公告由江山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作出。

纠纷

本公司获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江山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山永泰」)告知,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江山永泰接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内容有关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四方」)(作为原告)与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内蒙古中科恒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中科」)及江山永泰(作为被告)之间的纠纷(「纠纷」)。

北京四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科偿还结欠设备购买款约人民币52,900,000元及违约赔偿金总额约人民币20,900,000元、内蒙古中科出售其于土地抵押协议(定义见下文)项下土地以偿还上述款项,以及江山永泰承担担保协议(定义见下文)项下连带责任。

于二零一六年八月,北京四方与中科订立框架协议及设备购买协议(「该等协议」),据此,北京四方同意代表中科向第三方供应商购买若干太阳能设备,而中科同意向北京四方支付设备购买款及相关成本。就该等协议而言,于二零一六年八月,北京四方、中科及江山永泰订立担保协议(「担保协议」),据此,倘中科未能履行其于该等协议项下的付款责任,则江山永泰同意向北京四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此外,于二零一六年八月,中科、内蒙古中科及江山永泰订立反担保协议,据此,中科及内蒙古中科同意就江山永泰于担保协议项下责任向江山永泰提供反担保。

于二零一九年四月,北京四方、中科及内蒙古中科订立以北京四方为受益人的土地抵押协议(「土地抵押协议」),以担保中科于该等协议项下的付款责任。同时,中科及内蒙古中科各自向江山永泰发出承诺书,据此,中科及内蒙古中科同意首先根据土地抵押协议出售土地以偿还该等协议产生的任何债务,其后全数补偿江山永泰有关担保的损失。

于本公告日期,纠纷尚未开始审讯。中科与北京四方一直积极讨论以解决纠纷。江山永泰正密切跟进纠纷的进展,并正就纠纷寻求法律意见。

股东及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应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