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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制衣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7-30 19:17:00

兹通告长江制衣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星期一)中午十二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又一村高槐路七号又一村花园俱乐部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便进行下列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书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批准及宣派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3. 重选下列本公司董事(各为独立决议案):

(a) 陈永奎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 陈永滔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c) 刘陈淑文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d) 苏应垣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e) 苏汉章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f) 李光明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及授权董事会(?董事?)厘定董事及任何董事委员会成员的酬金;

4. 续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及

5.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经修订与否)为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未发行股份(?股份?),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项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认股权;

(b) 在上文(a)段之批准将附加於授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权力,并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项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认股权;

(c) 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所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无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股份总数不得超过(aa)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及(bb)(若董事获本公司股东另行通过之一项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於有关决议案通过後购回本公司股份总数(最多相当於该决议案通过日期本公司股份总数之10%)之两者总和,而上述批准须受此数额限制;惟根据以下事项而配发者除外:(i)一项供股(定义见下文);(ii)根据本公司所发行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证券下之任何认购或换股权利获行使;(iii)当其时获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以授出或发行股份或可购买股份之权利予本公司认可合资格参与人士;或(iv)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施行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而需配发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最早时间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法例或本公司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权之日;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所持有之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之比例配发、发行或授出股份之建议(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份,或根据任何适用於本公司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例规定之限制或责任,或当地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出其他董事认为必须或适当之安排)。?;

(B) ?动议:

(a) 根据下文(b)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股份?);

(b) 根据香港股份购回守则,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任何其他就此目的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认可之证券交易所可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以此数额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最早时间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法例或本公司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权之日。?;及

(C) ?动议待上文(A)及(B)段所载决议案获通过後,授权董事会行使本大会通告内所载第(A)项决议案(a)段所述有关该决议案5(A)(c)段(bb)分段所述本公司股份之本公司权力。?附注:

(a) 为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二)至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星期一)(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於该期间不会处理任何股份转让。为确保符合资格出席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并在会上投票,务请将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b)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以上代表出席大会,并代其投票。受委任之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c) 已按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及签署之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副本,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九龙新蒲岗大有街22号,方为有效。

(d) 倘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批准派发末期股息,本公司将由二零一八年九月十日(星期一)至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三)(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为厘定股东获派发建议末期股息之权利,於该期间不会处理任何股份转让。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三)营业时间结束後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如欲获派将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星期五)或前後派发之末期股息,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七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e) 就上述通告之第5项而言,恳请留意股东通函有关购回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之建议,其将以适当途径送达本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