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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出售佳兆业证券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1-03-25 00:00:00

出售事项

于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三日期间,出售人在公开市场上出售佳兆业证券,总代价(含应计未付利息)约为 17,200,000 美元(相等于约 133,600,000 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滙汉、泛海国际及泛海酒店各自就出售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与先前出售事项合併计算)均超过 5%但低于 25%,故出售事项构成滙汉、泛海国际及泛海酒店各自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 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由于出售事项有关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与先前出售事项,以及任何其他由滙汉集团、泛海国际集团及泛海酒店集团先前于过去十二个月内出售由佳兆业发行之票据的事项(按非综合及独立基准)合併计算后,根据上市规则第 14 章,出售事项仍被划分为滙汉、泛海国际及泛海酒店各自的主要出售交易;以及由于滙汉、泛海国际及泛海酒店均已遵守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公告、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公告及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通函所载的有关主要交易事项的主要出售交易要求,因此滙汉、泛海国际及泛海酒店均无须遵守通过合併滙汉集团、泛海国际集团及泛海酒店集团于过去十二个月内对由佳兆业发行之票据的任何其他先前出售事项,对出售事项及先前出售事项进行重新分类(按非综合及独立基准计算),而有关出售事项和先前出售事项合併计算后的适用百分比率的涵义是按独立基准釐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