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华润啤酒(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收购目标公司55.19%股权的主要交易。除另有规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如该公告所述,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收购事项详情之通函(「通函」)预计将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于需要额外时间编制及落实将载于通函之若干资料以及刊印及寄发通函,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且联交所已向本公司授出有关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之豁免,以将通函寄发日期延至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或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