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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执行董事兼董事委员会成员

2021-01-04 00:00:00

委任执行董事

万洲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DennisPatRickOrgan先生(「Organ先生」)已获委任为执行董事,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Organ先生的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Organ先生,47岁,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担任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史密斯菲尔德食品公司(「史密斯菲尔德」)的董事、总裁兼行政总裁。彼于二零一零年加入史密斯菲尔德,曾于史密斯菲尔德担任多个其他职位,包括于二零一零年九月至二零一一年九月担任副总裁、于二零一五年十二月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担任高级副总裁及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至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担任营运总监。Organ先生具备专业能力,能监督史密斯菲尔德整个垂直整合业务的日常运作。Organ先生曾于G&RFelpauschCo.(一间位于密歇根的连锁杂货店)任职管理层培训生,自始展开其在食品行业的职业生涯。其后,彼于NashFinchCompany(NAFC)任职麵包及熟食店采购员、于SpartanStoresInc.(SPTN)任职麵包及熟食部主管,以及于SherwoodFoodDistributorsLLC任职芝加哥区域总经理。Organ先生于二零一一年自威斯康辛大学水清分校(TheUniversityofWisconsin-Eau-Clare)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Organ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为期三年。Organ先生将无权收司任何董事袍金。然而,Organ先生将有权收取酌情管理花红,而酌情管理花红将于每个服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经参考本公司表现、当前市况及其作为董事的个人整体表现后釐定。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Organ先生将任职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为止及将符合资格于该大会上膺选连任,并须至少每三年一次在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上轮席退任及膺选连任。

于本公告日期,Organ先生于根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售前购股权计划授出的购股权(定义见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中拥有权益,可认购本公司1,000,000股股份(相当于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约0.01%)。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本公告日期,Organ先生(i)并无于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ii)于过去三年并无于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公众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iii)并无任何其他重大任命及专业资格;(iv)并无与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存在任何其他关係;及(v)并无于本公司股份或其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资料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须予披露,亦无其他有关委任Organ先生的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

委任董事委员会成员

董事会进一步宣佈,Organ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成员,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董事会谨藉此机会欢迎Organ先生加入董事会出任执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