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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2019-12-18 00:00:00

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各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据此,各配售代理已有条件同意(作为本公司之代理)按尽力基准促使承配人按配售价每股配售股份0.5港元认购最多合共100,000,000股配售股份。配售股份将配售予不少于六名承配人,其为个人、机构及其他投资者,就董事所知,承配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预期概无承配人将因配售事项而成为本公司主要股东(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假设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于本公告日期至配售事项完成期间概无变动,则最高100,000,000股配售股份相当于(i)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之现有已发行股本约2.68%;及(ii)本公司经配发及发行所有配售股份扩大之已发行股本约2.61%。

配售价每股配售股份0.5港元较:(i)于配售协议日期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股份0.52港元折让3.85%;及(ii)紧接配售协议日期前最后五个连续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股份0.542港元折让7.75%。

配售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发行及配发。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

待配售事项完成后,并假设所有配售股份均获悉数配售,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总额将为50,000,000港元。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于扣除所有相关开支(包括但不限于配售佣金、法律费用及支出)后)估计将约为49,170,000港元。本公司拟将所得款项净额用于(i)偿还债务及(ii)一般营运资金。每股配售股份的净价将约为0.492港元。

配售协议并非互为条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应注意,配售事项各自须待各份配售协议所载之条件获达成后,方告完成,因此,配售事项可能会或不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