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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 - 收购于WEALTHY KINGDOM之30%权益及出售于傲龙之12.2%权益

2019-03-06 00:00:00

该交易

于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Wealthy Kingdom(作为卖方)与Yellow Dragon(作为买方)订立出售协议,据此,Yellow Dragon已同意购买,而Wealthy Kingdom已同意出售傲龙已发行股份约12.2%,代价约为1,952万港元。

于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GoldStable(作为买方)与亿高(作为卖方)订立收购协议,据此,Gold Stable已有条件同意购买,而亿高已有条件同意出售Wealthy Kingdom已发行股份30%,代价约为1,171万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该交易涉及(i)Wealthy Kingdom出售傲龙已发行股份约12.2%;及(ii)Gold Stable收购Wealthy Kingdom已发行股份的30%。根据上市规则第14.24条,由于该交易涉及收购及出售,故该交易将参照收购事项或出售事项中数额较高者分类。由于有关收购事项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及有关出售事项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该交易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且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于本公告日期,Gold Stable(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及亿高分别拥有Wealthy Kingdom已发行股份的70%及30%。因此,亿高(为Wealthy Kingdom一名主要股东)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关连交易。由于(i)董事会已批准该等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及(ii)董事(包括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该等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收购事项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可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