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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电子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19 17:50:00

兹通告比亚迪电子(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三)上午九时正假座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坪山区比亚迪路3009号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书及本公司独立核数师报告书;

2. 宣派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230元;

3. 重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出任本公司二零一八年财政年度之核数师,任期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以及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4. 重选王传福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5. 重选锺国武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6. 重选Antony Francis Mampilly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7.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之薪酬;

8.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动议:

(a) 在下文(c)段规限下及根据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公司债券及其他附有权利可认购或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证券);

(b) 上文(a)段之批准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需要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公司债券及其他附有权利可认购或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证券);

(c) 本公司董事根据(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地同意不时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或发行之股份总数(根据(aa)供股(定义见下文);(bb)根据本公司所发行附有权利可认购或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任何现有认股权证、债券、公司债券、票据或其他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或转换权;(cc)根据当时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发行股份,以向本公司及╱ 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雇员或任何其他合资格人士授出或发行股份或收购本公司股份之权利;或(dd)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发行股份作为以股代息而配发或发行者除外),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20%(倘於通过本决议案後转换任何或全部股份为较大或较小数目之股份,则须予以调整),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规定须召开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 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予权力之日。

「供股」乃指在本公司董事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内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及(如适用)有权接受有关发售之本公司其他证券之持有人),按於当日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或(如适用)持有其他证券之比例)发售股份或发行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附有权利可认购股份之证券,惟本公司董事可就零碎股份,或於考虑任何适用地区之法律或当地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後,作出彼等认为必需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9.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分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及按照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本公司证券可能上市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则,在联交所或本公司证券可能上市并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已发行股份或任何其他可认购本公司股本中股份之权利;

(b) (a)段所述批准乃附加於本公司董事所获任何其他授权之上,旨在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代表本公司促使本公司按本公司董事厘定之价格购回其证券;

(c) 本公司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及(b)分段之批准获授权购回之本公司普通股或任何其他可认购本公司股本中股份之权利之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10%(倘於通过本决议案後转换任何或全部股份为较大或较小数目之股份,则须予以调整),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规定须召开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 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予权力之日。」

10.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动议待本通告所载第8项及第9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上文第8项决议案获授之一般授权,方法为在其上加入相当於本公司自根据上文第9项决议案获授一般授权以来所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之该等其他额外股份,惟加入之数目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10%(倘於通过本决议案後转换任何或全部股份为较大或较小数目之股份,则须予以调整)。」

附注︰

(i) 凡有权出席上述会议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必须属个人身份)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ii) 委任代表之文据及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认证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及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不迟於香港时间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八日(星期一)上午九时正)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以进行登记。

(iii) 为确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星期四)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本公司将不会进行股份过户登记。持有本公司股份而尚未登记之人士如欲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须确保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以进行登记。

(iv) 为确定享有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拟派末期股息之权利,本公司亦将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二)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本公司将不会进行股份过户登记。持有本公司股份而尚未登记之人士如欲符合资格享有拟派末期股息,须确保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以进行登记。预期末期股息将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之前分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