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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订持续关连交易的现有年度上限;及(2) 向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关连交易

2020-11-27 00:00:00

修订持续关连交易的现有年度上限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与比亚迪订立了电池采购协议,据此,比亚迪集团同意为本集团生产的特定新型智能产品供应电池。

继签署电池采购协议后,本集团生产的新型智能产品于欧洲市场的需求量自二零二零年第三季度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发展及「宅」经济盛行而快速上升,市场对本集团的智能家居产品需求超出预期地增加,预计会导致电池采购协议项下的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交易金额将高于现有年度上限人民币686,236,000元。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比亚迪订立了补充协议,以进一步修订现有年度上限。除将于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上限由人民币686,236,000元修订为人民币986,236,000元外,电池采购协议项下的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均保持不变。

向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关连交易

兹提述过往披露,内容有关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比亚迪精密(作为贷款方)委托原银行(作为委托贷款代理)向比亚迪(作为借款方)提供过往贷款。过往贷款项下之未偿还金额已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悉数结付及偿还。

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比亚迪精密(作为贷款方)将通过招商银行(作为新委托贷款代理)向比亚迪(作为借款方)提供本金总额为人民币4亿元的委托贷款,以应对比亚迪的进一步发展资金需求。

上市规则的涵义

鉴于比亚迪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并间接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拥有约 65.76%的权益,故比亚迪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章,补充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而提供新委托贷款构成本公司的一项关连交易。

就电池采购协议而言,根据上市规则,倘本公司建议修订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则本公司将须就相关持续关连交易重新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章之条款。鉴于电池采购协议项下的新年度上限根据上市规则第 14.07条规定的适用百分比率继续超过0.1%但低于5%,因此,修订电池采购协议现有年度上限及继续进行电池采购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章所载申报及公告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就新委托贷款协议而言,由于新委托贷款根据上市规则第 14.07条规定的适用之若干百分比率均高于 0.1%但低于 5%,故新委托贷款协议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所载之申报及公告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