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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r)和13.51B(2)条刊发的公告 有关新闻稿的澄清

2020-06-17 00:00:00

本公告是由壹传媒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r)和13.51B(2)条而作出。

本公司注意到近期新闻稿已报道本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黎智英先生(「黎先生」)因无牌经营公司服务业务而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香港法例第615章),现正接受调查。就这方面,本公司已向黎先生查询,彼已确认商业罪案调查科主任于2020年6月16日曾到力高顾问有限公司(「力高」)位于湾仔骆克道东超商业中心的注册办事处,并从办事处取走某些文件。黎先生已确认没有人被捕,也没有对他提出任何指控。

鑑于上述事件尚在调查阶段,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认为该事件不会影响黎先生继续履行其为本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的角色和职务的能力。董事会亦认为本集团的财务及业务状况将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本公司亦注意到近期多篇新闻稿报道一些指控,指由于本公司位于将军澳工业邨骏盈街8号的营业处所(「处所」)注册为力高的地址,有关该处的租赁规定可能已被违反。自这些指控发布以来,香港科技园公司的代表已到该处所造访,及并没有发现本集团向力高转租、许可或分割该处所之拥有,或任何违反相关租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