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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之最新发展 – 和解

2019-11-08 00:00:00

壹传媒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a)条与《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作出本公告。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8月25日、2017年9月14日、2017年9月27日、2017年11月6日、2017年11月21日、2017年12月8日、2018年1月3日、2018年1月22日、2018年2月2日、2018年2月6日及2018年4月16日之公告,以及日期为2017年9月29日之通函(「该通函」),内容有关本公司拟定但已终止之出售若干杂誌业务及相关诉讼和仲裁。除文义另有所指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2019年11月8日,本公司、卖方A、卖方B及买方订立和解契据(「该契据」),根据该契据的承诺,契据各方希望完全和最终解决就(1)因买卖协议而引起及/或是实际的、预期的、或合同性的或者非合同性的,任何一方已经或可能已经提出或可能向另一方提出之任何申索,包括在高等法院民事诉讼编号2018年第305号中提出的申索,以及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案件编号A18068的仲裁申索(统称「该申索」);及(2)与该申索有关的任何费用。订约方亦同意立即共同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步骤终止仲裁程序。

该契据的条款和条件是订约方经过公平磋商后获确定的。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考虑到该契据的条款(受保密规定的约束)及继续争议所进一步产生的任何潜在成本和时间,认为和解及订立该契据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