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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 ─ (1) 建议根据《公司条例》第673条由进誉投资有限公司以计划安排的方式将川河集团有限公司私有化 (2) 撤回川河集团有限公司的上市地位 (3) 有关《存续协议》及《框架协议》的特别交易 (4) 高等法院认许该计划

2021-08-17 00:00:00

绪言

兹提述(i)川河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及进誉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方」)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之计划文件,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该建议(「计划文件」);及(ii)本公司及要约方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之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法院会议及股东大会结果。除另有界定外,本联合公告所用词汇与计划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高等法院认许该计划并确认本公司股本削减

该计划已于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星期二)获高等法院认许且未经任何修改或增补或附带条件。该计划所涉及的本公司股本削减(「股本削减」)亦于同日获高等法院确认。

高等法院于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星期二)发出之命令的正式文本(内容有关认许该计划并确认根据《公司条例》第229条进行的股本削减),以及载有《公司条例》第230条规定之详情的记录(经高等法院批准)及申报表预期于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星期四)送交公司注册处处长进行登记。

待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上述高等法院命令、记录及申报表后,该计划预期将于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星期四)生效。

撤回股份的上市地位

待该计划于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星期四)生效后,预期股份于联交所的上市地位将于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