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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 ─ 有关(1)建议根据《公司条例》第673条由进誉投资有限公司以计划安排的方式将川河集团有限公司私有化(2)建议撤回川河集团有限公司的上市地位(3)有关《存续协议》及《框架协议》的特别交易的每月最新消息

2021-04-07 00:00:00

兹提述川河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及进誉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方」)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之公告(「第一份公告」)、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之公告(「第二份公告」)及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之公告(「第三份公告」,连同第一份公告及第二份公告统称为「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该建议。除另有界定外,本联合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第二份公告及第三份公告分别所载,高等法院已指示就启动申请指令以颁佈指示召开法院会议事宜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举行聆讯,及计划文件预期于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寄发。于本联合公告日期,本公司及要约方正准备计划文件,而本公司正就法院聆讯作准备。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概无条件已达成或获豁免。

本公司及/或要约方将于适当时候根据《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视情况而定)就有关该建议的状况及进展,以及寄发计划文件作出进一步公告。

警告: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该建议须待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后,方可作实,故该建议未必一定实行。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其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