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四日,租客(其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接纳载于业主邀约函有关订立有关该等物业的该等租约之邀约。
业主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任何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之联繫人士概无关连。
接纳载于业主邀约函有关订立该等租约之邀约根据上市规则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