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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盘呈请的进一步资料

2019-12-05 00:00:00

兹提述 Master Glory Group Limited 凯华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之公告 (「该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收到的三份清盘呈请(「该等呈请」)。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的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该等呈请

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Unique Rosy Limited, Bloom Right Limited 及 PlentyChoice Investments Limited(「该等呈请人」)分别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高等法院 」)提交一份对本公司作出的清盘呈请。本公司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收到该等呈请,该等呈请将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于高等法院聆讯。

该等呈请乃针对本公司因未能清偿其欠付:

1. Unique Rosy Limited 就有关本公司约在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发行之三年期本金额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到期之票据,于截至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到期应付本金额和应计利息合共322,675,566.22港元之债务;

2. Bloom Right Limited 就有关本公司约在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发行之三年期本金额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到期之票据,于截至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到期应付本金额和应计利息合共107,434,823.70港元之债务;及

3. Plenty Choice Investments Limited 就有关本公司在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发行之三年期本金额于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到期之票据,于截至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的到期应付本金额和应计利息合共214,270,098.86港元之债务。

本公司正积极就该等呈请寻求法律意见。本公司拟与该等呈请人进行磋商,以友好和解该事宜,并将竭力协定尽快共同申请撤销该等呈请。本公司将适时另行刊发公告,以使其股东及投资者知悉有关该等呈请之任何重大进展。

该等呈请根据适用法律及规例的影响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 (香港法例第32章)第182条、百慕达公司法1981第166条,并参考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中央结算」)发佈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通函(参考编号: CD/DNS/CCASS/332/2016),本公司谨此提醒本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如下风险:(i) 中央结算可能对本公司股份(「股份」)暂停其提供的任何服务直至该等清盘呈请获解除、驳回或永久中止,或本公司获得一项认可命令;及(ii)自提出清盘呈请日期起,任何股份过户可能无效,除非该等清盘提呈获解除、驳回或永久中止,或本公司获得一项认可命令。该等呈请仅作为向高等法院提交对本公司清盘的申请,截至本公告日期,高等法院并未对本公司授出清盘令。

本公司将会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鉴于清盘令有可能影响股份的过户,本公司正就向高等法院申请认可命令向其法律顾问寻求意见。股东务请注意,这并不保证可获高等法院授出认可命令。在未获授出认可命令但清盘令未获驳回或永久中止的情况下,于清盘开始后,全部的股份过户应属无效。本公司将适时做出进一步公告以向股东及投资者通报该等呈请的任何重大发展。

继续暂停股份买卖

本公司股份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起暂停买卖,并将继续暂停直至另行通知。

由于该等呈请的情况,因向中央结算存入股份可能被暂停,股份过户可能受限制。 本公司股份持有人以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