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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的交易 - 贷款额度延期;及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及13.15条的公告

2020-01-09 00:00:00

于2018年11月29日,贷款人(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与借款人订立了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向借款人授予本金金额为85,000,000港元的贷款。于2020年1月9日,贷款人与借款人订立了贷款修订协议,将贷款协议项下的原到期日,由2019年11月28日延期至2021年11月25日。

由于贷款协议项下授予的贷款(经贷款修订协议修订)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贷款修订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条,授予借款人的贷款亦构成给予实体的贷款,以及根据本公司最新刊发的综合资产总额,截至本公告日的已使用金额超过上市规则第14.07(1)条所界定资产比率的8%,因此,授予借款人的贷款亦应遵守上市规则第13.15条的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