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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週年大会通告

2019-04-08 00:00:00

兹通告茂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铜锣湾怡和街88号富豪香港酒店三楼维多利亚厅III举行股东週年大会以讨论下列事项:

1.省览及考虑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宣派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0.067港仙。

3.重选下列退任的本公司董事:

(i)重选雷彩姚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i)重选符又澄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ii)重选曹路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v)重选简丽娟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v)重选王聪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4.授权董事会(「董事会」)釐定本公司各董事的酬金。

5.续聘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釐定其酬金。

以及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第6、7及8项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6.「动议:

(A)在下文(C)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或处理本公司股本中增发的股份,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须行使上述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B)本决议案(A)段所述之批准将附加于任何已授予董事之其他授权上,并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作出或授予可能须于有关期间内或完结后行使上述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C)董事根据(A)及(B)段的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的本公司新增股份总数,除因(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根据本公司发行附有权利认购或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任何现有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或其他证券的条款,行使认购权或转换权;或(iii)根据当时所采纳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僱员或任何其他合资格人士授予或发行股份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的权利;或(iv)根据本公司的章程细则不时发行股份以代替股息的情况外,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而上述批准应以此为限;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项中最早发生者止的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

(ii)本公司的章程细则或香港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必须举行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ii)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的授权时。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的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的持股比例发售股份(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份或根据任何有关司法权区的法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其认为必须或权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7.「动议:

(A)在下文(C)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及经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而董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有关股份必须根据所有适用法例进行;

(B)(A)段的批准须计入给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并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代表本公司,促使本公司按董事釐定的价格购回其股份;

(C)本公司于有关期间根据(A)段的批准购回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而上述批准须以此为限;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项中最早发生者止的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

(ii)本公司的章程细则或香港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ii)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出的授权时。」

8.「动议待上文第6及第7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本公司按照及根据上述第7项决议案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总数,须计入董事按照及根据上文第6项普通决议案而可能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的本公司股份总数,惟经扩大的数额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