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就收购位于中国上海市青浦区的该地块的主要交易而刊发的公佈(「该公佈」)。除文义另有所指者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公佈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如该公佈披露,一份载有(其中包括)该交易进一步详情的通函(「该通函」)预期将于该公佈刊发后15个营业日内(即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或之前)寄发予本公司股东。
由于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以确定收录于该通函内的若干资料,该通函之寄发日期将延迟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或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