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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20亿港元之有限期贷款融资及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披露资料

2020-07-23 00:00:00

粤海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兹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规定刊发本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佈于2020年7月23日,本公司与一家银行签订一份贷款融资协议(「该融资协议」),据此该银行已同意向本公司提供本金20亿港元的为期364日有限期贷款融资(「该贷款融资」),以偿还本集团现有债务及作为一般营运资金。

根据该融资协议,下述事项将构成违约事件之一:

(i)倘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政府」)不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粤海)的最终控制权。

(ii)倘香港粤海不再直接/间接实益拥有最少51%本公司的股权。

倘根据该融资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发生,该银行可发通知予本公司,宣告该贷款融资项下的垫款,连同应计利息,已即时到期及须偿还:

(a)该银行无须根据该融资协议进一步垫款;及

(b)该贷款融资项下全部未清还的款项须即时到期及偿还。

于本公告日期,香港粤海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约56.49%的权益,并由广东省政府持有其最终控制权。

本公司将遵照《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规定,只要上述的责任继续存在,本公司其后的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将继续作出有关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