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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及根据《上市规则》第14A.60(1)条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

2020-11-25 00:00:00

谨请参阅 粤海投资有限公司 (「 本公司 」,连同 其附属公司 「本集团本集团 」)及粤海置地控股有限公司 (「 粤海置地」, 本公司之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于2020年10月 29日刊发有关 (i)粤海置地深圳与粤港投资订立江门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据此,粤海置地深圳已有条件同意向 粤港投资购买江门 出售股权及出售贷款;及(ii) 粤海置地深圳与惠州卖方订立惠州股权转让协议,据此,粤海置地深圳 已有条件同意向 惠州卖方购买惠州出售 股权之联合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 之词汇与该联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

经考虑(其中包括)载于粤海置地日期为2020年11月 25日之通函内就该等收购的独立财务顾问函件后,本公司 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该等收购之条款及条件属公平合理,在本集团的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