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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源交通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7-30 1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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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

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RESOURCES AND TRANSPORTATION GROUP LIMITED

中国资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69)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国资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8年8月27日(星期一)上午

十一时正假座中国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3333号(深圳湾段)中铁南方总部大厦17楼

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考虑下列决议案:

作为普通事项

A.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经修订)作为普通决议案,动议︰

1.省览及考虑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本公司董事

(「董事」)会与核数师报告书。

2.重选姜涛先生及段景泉先生各自为执行董事以及井宝利先生及

薛宝忠先生各自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为来年续聘将退任之核数师国富浩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并

授权董事会厘定其核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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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特别事项

B.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经修订)作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5.(a)在下文(c)段之规定下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证券上市规则,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

面值港币0.20元之额外普通股(「股份」),并就此有条件或无条件作

出或授予需要或可能需要行使此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需要或可能需要在有关期间内

或结束後行使以上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董事根据第5(a)及(b)段之批准而配发、发行及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

件同意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之股份

面值总额,(惟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ii)因行使根据本公司当时

采纳之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授出之任何购股权,或(iii)

根据本公司不时之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发行股份代替全部或部

份股份之股息或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配发股份之类似安排而发行

股份除外)不得超过於通过本决议案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

额合共百分之二十(20%)之总数,而上述批准须受相应限制;及根据

本决议案(a)段之授权亦受相应限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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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之日至下列时限(以最早者为准)止之

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本公司之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的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

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

决议案授予之授权之日。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期间内,向某一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各股

东名册上之股份及╱或认股权证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股份

及╱或认股权证之比例提呈售股建议,或提呈或发行认股权证、购

股权或其他赋予权利可认购股份之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

经考虑任何有关司法权区适用於本公司之法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

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适用於本公司之规定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在

其视为有需要或权宜之情况下,取消股份持有人於此方面之权利或

作出其他安排)。」

承董事会命

中国资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曹忠

香港,2018年7月31日

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湾仔港湾道26号

华润大厦

18楼1801至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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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a)本公司将於2018年8月22日(星期三)至2018年8月27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

登记,该期间不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应於

2018年8月21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一并送交本

公司於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广进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

22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b)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在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一名或以上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

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必须亲身出席代表该股东。

(c)倘委任人为公司,则代表委任表格必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经由公司负责人或获正式授权人

士代为亲笔签署。

(d)代表委任表格须尽快及无论如何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

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广进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

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按意愿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倘

若股东於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出席大会,则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予撤回。

(e)第5项决议案乃寻求股东批准向董事授出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董事谨此声明彼等现时并无

即时意向发行任何新股份。寻求股东批准作为一般授权乃就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而作出。

(f)倘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於会上就该等

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然而,倘超过一名上述人士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

会,则仅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就该等股份而排於首位之上述出席人士始有权投票,其他联

名登记持有人一律无权就此投票。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六名执行董事曹忠先生、冯浚榜先生、姜涛先生、曾

锦清先生、高志平先生及段景泉先生;一名非执行董事索索先生;以及四名独立

非执行董事叶德安先生、井宝利先生、包良明先生及薛宝忠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