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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源交通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及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 有关出售目标公司25%股权及履行购回义务的承诺之补充协议及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

2017-12-18 21:03:00

兹提述中国资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1月9日、2017年3月30日、2017年6月30日及2017年9月29日之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出售协议、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延迟寄发通函(「该等公布」)。除非另有指明,否则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补充协议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1月9日之公布所披露,将根据由独立估值师A编制之目标公司估值报告(「估值报告A」)对代价A作出调整,并预期将於2017年3月底前订立补充协议,以确定其详细之付款资料及时间表。

於2017年12月18日交易时段後,於落实估值报告A後,卖方与买方A订立出售协议A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A」),据此,代价A已由出售协议A所载之人民币1,125.00百万元(相当於约港币1,260.00百万元)调整至人民币1,145.00百万元(相当於约港币1,282.40百万元)。因此,待乌兰察布市中实源恒物流产业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为就结算代价A而成立之基金公司(「基金公司」))确认後,付款条款已修订如下:

(i) 於订立补充协议A後五(5)个营业日内支付人民币50.00百万元之订金(「第一笔付款」);

(ii) 买方A(作为目标公司之股东)於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登记後十五(15)个营业日内支付余额之90%(即人民币985.50百万元)(「第二笔付款」);及

(iii) 买方A向目标公司董事会委任一名董事及一名监事後十(10)个营业日内支付余额之10%(即人民币109.50百万元)(「第三笔付款」)。

除上文所述者,出售事项之所有其他内容维持不变。

透过同一日期之函件,基金公司通知本公司(i)第一笔付款预计将於2018年2月28日或之前支付;(ii)第二笔付款预计将於2018年3月31日或之前支付;及(iii)第三笔付款预计将於2018年4月30日或之前支付。

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9月29日之公布所披露,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有关出售事项及出售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之进一步资料;(ii)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及(iii)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预期将於2017年12月31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因订立上述补充协议A之时间远超预期,且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编制及落实必要资料,包括(其中包括)(i)目标集团之财务资料;(ii)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及(iii)出售协议B、出售协议C及出售协议D规定之估值报告(「估值报告B」)以纳入通函中,故寄发通函之日期将进一步延迟至2018年3月29日或之前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