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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公开发售所得款项用途

2020-03-09 00:00:00

兹提述东胜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合称「本集团」)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之章程(「该章程」)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之补充公告。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章程所定义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章程所披露,本公司拟将公开发售所得款项净额为数约291,620,000港元(「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相关成本及开支后)作以下用途:

(a)约7,800,000港元用作支付合营公司(「合营公司」)之认购价;

(b)约200,000,000港元用作对合营公司将成立一项基金之注资;

(c)约31,620,000港元用作加强本公司一般营运资金;

(d)约10,000,000港元用作设立全资拥有并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规管之持牌法团;

(e)约10,200,000港元用作支付出售永久可换股证券之6%分派储备;及

(f)约32,000,000港元用作收购具有升值潜力之资产(「潜在收购」),以提升本集团资产价值。

上文(a)、(c)、(e)及(f)段所述之拟定所得款项净额用途已如计划悉数动用,而为使本公司更妥善及更有效地动用其财务资源以及巩固其日后发展,约209,210,000港元已重新分配作潜在收购之资金所需,包括收购附属公司及土地作业务发展。

于本公告日期,本集团已动用所得款项净额中约290,830,000港元,余下所得款项约为790,000港元(「余下所得款项」)。经考虑目前市况及整体经济不景,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议决不进一步依从上文(b)及(d)段所述之计划,且余下所得款项将用作本集团一般营运资金之资金所需。

鉴于上文所述,董事会认为,更改余下所得款项用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董事会认为,更改公开发售所得款项用途将不会对本集团之现有业务及营运有任何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