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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涉及配发及发行新股份之合作协议之股份交易

2019-11-18 00:00:00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交易时段后),华誉(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美都股东订立合作协议,内容关于目标公司之管理及营运,目标公司将由华誉与美都按分别51%及49%之比例共同向独立第三方收购。于本协议日期,美都分别由美都股东A拥有67.5%及由美都股东B拥有22.5%。收购事项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而美都及美都股东A各自将成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根据合作协议,华誉应于达到若干门槛时向美都收购目标公司最多40%股权,应以配发及发行新股份予美都(或其代名人)之方式支付。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根据合作协议拟进行之股权转让安排涉及配发及发行新股份,故合作协议构成本公司之股份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申报及公告规定。倘本公司须落实股权转让安排,则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包括上市规则第14A章)之相关规定。